厦门华厦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为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鼓励先进,鼓励竞争,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开展“优秀毕业生”评选活动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具有我校学籍的应届毕业班学生。
二、评选时间:
每年6月份评选“优秀毕业生”。
三、评选名额:
“优秀毕业生”原则上控制在毕业生总数的5%以内,毕业班学生最后一学年不参加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只参加“优秀毕业生”评选。
四、评选条件:
1、基本条件: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治态度端正,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热爱党、热爱祖国;能够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服从国家需要。在校学习期间德、智、体全面发展。
2、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校学习期间,总成绩平均分在80以上,各学期综合测评总成绩名次原则上应名列本班的前10%(出现小数点时四舍五入取整);无补考、重修记录。
2)在校期间无受通报批评及以上党政处分;
3)至少获得2次专业二等奖学金以上(含二等奖学金)者;
4)在校期间获得至少两次(含两次)以上校级及以上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其它先进个人称号;
5)毕业实习成绩达良好以上;
6)通过国家组织的B级(高职)或四级(本科)英语考试和省组织的计算机一级考试;
7)《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成绩达合格以上;
8)军训成绩合格;
9)同等条件下,有发表论文和参加科技活动获奖者优先。
五、评选办法和要求:
1、辅导员组织班级民主评议推荐,根据条件进行初审,报所在系系务会议研究通过,确定符合条件的候选人上报学生处审核。
2、经学生处、教务处联合审核,确定公示名单后,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领导审议通过。
3、各级组织要严格把握评选条件,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
4、评选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和正确对待师生的不同意见;
5、班级要按时组织评选申报,逾期则视为放弃。
六、奖励办法:
获得“优秀毕业生”称号的学生由学校发文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审批表载入个人档案。
本办法自2016年9月实行,原评选办法作废,与本办法冲突的做法,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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