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应商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条件,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供应商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或者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已届满);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
(一)供应商须具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或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或以上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并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供应商须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谈判代表若不是法定代表人,则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对谈判代表的授权书原件及谈判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均需复印)。
具体详见谈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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