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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华厦学院章程(2019年核准稿)

时间:2018-11-02 栏目:信息公开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厦门华厦学院(Xiamen Huaxia College)。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民办非营利,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本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本单位秉持非营利、公益性办学理念,坚持廉洁自律,办学收入和结余全部用于本单位教育事业的建设与发展。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发展现代职业教育为宗旨,以立德树人为根本,注重内涵发展,将学校建成具有区域影响力的应用型本科高校。

本单位的办学层次: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应用型本科学校。

本单位的办学定位及培养目标: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培养以本科层次为主,具有“工匠精神”(专业精神、职业态度、人文素养三者有机统一)、注重实践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四条 本单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是福建省厦门市集美文教区天马路288号。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厦门市社会发展研究会(厦门市政协创办)。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四)依据本单位章程规定,选派代表参加本单位理事会,履行理事会职权。

举办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义务,积极争取政府和社会各界人士支持本单位建设和发展,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二)举办者捐资办学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不要求取得任何回报。

第八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举办者出资、社会捐资。

本单位对举办者投入的财产、受赠的财产、政府资助、办学积累,及其他依法取得的收入,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本单位办学收入和结余全部用于教育事业的建设和发展。本单位办学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属于社会公益性资产,不得直接向任何组织和个人分配。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实施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教育;

(二)开展教育教学和应用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和社会服务;

(三)组织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鉴定与培训;

(四)与境外高校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与国外高校合作开展汉语言和中华文化教学活动;

(六)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业务活动。

本单位的办学规模: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原则,建校初期在校生规模暂定为6500人左右。

本单位的学科专业:紧密契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确定以工学为主、管理学为辅的学科专业发展原则,构建以检验技术学科群为特色、以信息技术学科群为优势、以服务新兴产业的文化创意等专业为重要补充的多学科专业布局。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7-25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本单位理事会由创办者或其代表,积极支持和参与本单位建设发展并作出贡献的海内外企业家、教育家、学者以及有关的知名人士、本单位校长、党委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1/3以上理事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换届时,新一届理事会的组成经创办者提出意见,由在任理事长会议研究决定。

理事长会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本届理事会个别理事调整的建议并报请理事会通过。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制定本单位的办学发展方针,批准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听取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提出改进本单位工作的意见;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以及预算外重大开支等重要事项;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决定校长薪酬;

(七)推举理事长、副理事长,根据理事长提名任命理事会秘书长,选任、罢免、增补理事,聘请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和编制定额;

(十一)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由本单位创办以来的厦门市政协历任主席担任。理事会设名誉理事若干人。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长根据需要列席会议。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聘任或解聘校长;

(四)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一般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周岁。校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可连任。

本单位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理事会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七)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八)聘任或解聘教职员工,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奖惩;

(九)拟订和执行年度财务预算,管理本单位资产,行使财务审批权;

(十)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人数原则上不少于3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不少于2名。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监事长人选经创办者提出意见,由在任理事长会议研究决定。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监事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长根据需要不定期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或由理事会决定的合适人选担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党建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厦门华厦学院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党组织是党在本单位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单位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本单位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的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承担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人才培养的中心环节,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不断创新工作体制机制,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单位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本单位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领导以及纪检委员。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支持党组织对本单位的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资产归本单位法人所有。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本单位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本单位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转移、截留、挪用或侵占。

本单位理事会或管理机构不得以本单位的资产对外进行担保。

第三十五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更换法定代表人、校长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单位对教职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和干部职务聘任制度。本单位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本单位聘任教职员工,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单位应当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师德师风和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其中师德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条 本单位每年按生均壹仟元提取学校风险基金,并以理事会名义存入指定银行,因应不可预测事件的需要。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本单位发生分立、合并;

(三)本单位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四)本单位的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五)其他应修订章程的情形。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六)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七)其他经本单位理事会2/3以上(含2/3)成员表决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本单位终止时,本单位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员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其他债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单位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12月26日第五届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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