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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华厦学院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时间:2021-10-26 栏目:信息公开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统计工作是把握学校发展现状及发展趋势的重要手段,是制定学校管理政策、编制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为了使学校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障统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更好地发挥统计分析在学校决策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教育统计管理规定》等相关统计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统计工作分为综合统计工作和专项统计工作。综合统计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教育事业综合统计年报(教基报表)、高等教育质量监测国家数据平台;专项统计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上级对口部门的专业性统计业务报表。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指学校内部各处、室、中心及各二级学院等。学校各单位必须依照相关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如实填报各类统计报表,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要的统计信息,确保学校统计工作质量。

第二章 统计工作基本任务

第四条 贯彻相关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严格执行高校相关统计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地填报各类统计报表。

第五条 系统地收集整理学校办学各方面的数据信息,包括事业规模与结构、学科与专业、教学与科研、财务与资产、师资队伍、社会服务、校园建设等方面的现状。

第六条 运用统计方法,进行统计调查,开展统计分析,提供统计服务,为学校制定发展规划及管理政策提供可靠的数据信息。

第三章 统计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校统计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分管校领导专项把关、各单位分级负责的组织管理体系。发展规划处是学校统计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学校综合统计工作职能。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管理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相关的统计工作,并在发展规划处的统一协调下,配合其他单位完成涉及本单位工作的相关统计任务。

第九条 学校发展规划处综合统计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校统计管理制度,执行学校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和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全校综合统计信息工作,完成学校综合统计工作任务。

(三)审核对外报送的学校基本数据,确保学校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四)围绕学校事业发展情况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为学校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五)做好统计资料的归档工作,推进学校基本统计数据的信息化工作。

(六)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加强与各级部门及兄弟院校的工作交流。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专项统计工作职责:

(一)认真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业务情况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

(二)根据学校综合统计工作要求,及时、准确填报发展规划处下发的有关统计报表。

(三)保质保量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给学校的专项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

(四)根据要求及时、准确提供相关统计数据,结合本单位工作开展统计分析。

(五)负责收集、整理本单位的统计资料,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和历史资料。

第四章 统计人员的职权与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的统计工作由单位主管统一管理,下设专职或兼职统计岗位,统计工作人员承担相关统计资料收集和填报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统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和凭证。

(二)统计报告权:将统计调查所得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向学校提出统计报告。

(三)统计监督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检查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十三条 统计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完成统计任务:组织指导、综合协调学校各单位的统计工作,共同完成各类统计调查任务。

(二)及时报送统计信息:按照相关规定,报送和提供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三)规范管理统计资料:加强对本单位的统计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的规范化管理,及时备案和归档,严格执行保密原则,不得擅自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统计资料。

(四)完善保存原始记录:执行台账管理制度,对各类统计调查表的原始记录及时备案与归档。

第五章 统计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台帐管理制度:学校各单位在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建立健全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和核算制度,避免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帐中错、漏、重复等情况发生。

第十五条 审核签发制度:凡以学校名义报出的统计报表均须经发展规划处审核或复核,分管校领导审定通过并签字后加盖学校公章报出。

第十六条 统一发布制度:学校统计数据由发展规划处定期发布,统计数据一经公布,学校各单位均应以此为准使用数据。

第六章 统计工作流程

第十七条 学校综合统计报表由发展规划处组织学校各单位填报,工作流程如下:

(一)学校接到上级机关下达的统计任务后,由发展规划处按各业务内容分解到各单位。

(二)各单位按规定时间完成信息采集和填报工作,经本单位主管审核签字后报送发展规划处。

(三)发展规划处审核并汇总各单位报送的信息,完成统计数据表的填写工作,发展规划处主管签字确认。

(四)发展规划处将统计报表上报分管校领导审核确认,分管校领导审定通过后签字反馈至发展规划处。

(五)发展规划处将统计报表上报校长,校长终审后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由发展规划处报出。

第十八条 学校专项统计报表由学校各单位负责填报,工作流程如下:

(一)各单位接到统计任务后,由本单位的统计工作人员按要求收集、整理数据,完成专项统计报表填报工作。

(二)各单位将专项统计报表报送分管校领导,分管校领导审定通过后签字反馈至该单位。

(三)专项统计报表加盖学校公章后由各单位报出,同时报发展规划处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原《厦门华厦职业学院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华厦政字〔2013〕1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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